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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條款(必選)

第一條 目的

本條款旨在確定,ELEVENAM CO.,LTD(電子商務企業)運營的11AM網購店(以下簡稱網購店)提供的線上服務(以下簡稱服務)時,網購與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對於使用PC通訊、無線等的電子商務,如果性質相同,則同樣適用本條款。>

第二條 定義

①“網購店”是指 ELEVENAM CO.,LTD (11am) 企業為提供財貨或人力(以下簡稱“財貨等”),使用電腦等通訊設備架設的可進行財貨等交易的虛擬營業場所,並同時指稱運營網購店的企業。

②“使用者”是指接續到“網購店”,依據本條款之規定使用“網購店”提供的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人員。

③“會員”是指註冊成為網購店會員的人員,持續使用網購店提供的服務的人員。

④“非會員”是指未註冊,使用“網購店”提供的服務的人員。

⑤積分是為了促進客戶利用網店,客戶購買商品或參與活動之後網店按一定的標准給客戶給予的積分。

第三條 條款等的公佈和說明及修訂

保障消費者便利閱,網購店需要在 ELEVENAM CO.,LTD-11AM網購店的首頁提供此條款之內容和商號、企業代表、營業場所(包括可處理購買人提出的問題的場所)、電話號碼、傳號碼、電郵地址、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號、網路銷售業申告號碼、隱私權管理負責人等資料,不過條款之詳細內容可通過提供鏈接的方式提供。

②“網購店”有責任在使用者同意條款之前提供關於取消訂單、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的鏈接頁面或彈出視窗,以便於使用者瞭解確認。

③ 在不違反關於在電子商務等之內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關於條約的法律規定電子檔案及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簽名法”、“關於促進信息網路使用及資料保護等的法律”、“關於上門推銷的法律”、“消費者基本法”的情況下,可修訂本條款。

④“網購店”如修訂本條款,有義務在網購首頁與現行條款一同公佈適用日期及修訂理由,從適用之日前7天開始至適用前一天。

但是如果所修訂的條款內容不利於使用者,需要在適用之日至少30日之前公佈,並且需要明確公佈修訂前後的不同之處,以便於使用者瞭解。

⑤“網購店”如修訂條款,則修訂之內容僅適用於適用日期以後簽訂的合約,適用日期以前簽訂的合約照常適用修訂之前的條款內容。但是如果已簽訂合約的使用者在第3項所指定的公佈日期內向網購店表示希望適用新條款之內容的話,經網購店同意之後適用修訂條款內容。

⑥ 本條款未制定的事項和本條款之解釋內容均遵守關於在電子商務等之內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關於條約的法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的在電子商務等之內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及相關法令和慣例。"

第四條 服務內容及變更

網購店執行下列業務。

1、 簽訂財貨或人力資料提供及購買合約。

2、 已簽訂合約的財貨或人力的配送

3、 其他網購店指定的業務。

② 財貨斷貨或人力缺乏的時候,為之後簽訂的合約,“網購店”可修改財貨或人力資料。如財貨或人力資料有所變更的話,需要即刻在當前財貨或人力頁面公佈修改內容及適用日期。

③已簽訂合約的財貨或人力因斷貨或其他技術問題,導致內容有所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使用者其內容。

④ 發生前項所述的事件,網購店需要賠償使用者的損失,但是如果能證明不是網購店故意或不注意而導致的事件,則不用賠償。

第五條 服務中斷

①如電腦等網路設備需要檢修、替換或出現故障、網路中斷等問題,網購店可以暫時性中斷服務。

② 因前項所述各種事由,導致服務中斷,網購店需要賠償使用者的損失,但是如果能證明不是網購店故意或不注意而導致的事件,則不用賠償。

③因網購店變更營業項目、結束營業、企業合併等事由,導致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依據本條款第8條之規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並依據“網購店”最初所設定的條件補償使用者。如果未設定公佈補償內容,“網購店”則需要將使用者的所累積的里程或購物金按當時通貨價值兌換現金或實物,以作補償。

第六條 會員註冊

① 使用者完整網購店指定的註冊樣式后,同意本條款,以此申請註冊會員。

② 依照前一項所制定方式申請註冊會員的使用者中,除以下情況外,網購店均接受註冊。

1、 有過因違反本條款第7條第3項之規定,被制退出會員記錄的註冊申請者,其中制退會員已過三年,重新獲得“網購店”認可的情況除外。

2寫的內容不實或缺失、錯誤的情況。

3、 其他認會給“網購店”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

③ 會員接收到網購店註冊認可回覆時期,即被認定會員註冊合約生效之日。

④ 依據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會員資料有變更的話,需要在相應期間內通過修改會員資料等方式通知網購店變更內容。

第七條 會員退出及喪失資格

① 會員可以隨時申請退出,網購店應及時處理會員退出申請。

② 如出現下列請款,網購店可限制或暫停會員資格。

1、 註冊申請時寫內容不實。

2、 不及時支付在網購店購買的財貨等的費用及其他須會員負擔的債務。

3、 妨礙他人使用“網購店”或 蒐集或儲存他人之個人資訊等違反網路交易秩序的情況。

4、 使用網購店做出違反法律之規定、本條款之規定或公序良俗的行

網購店限制或暫停會員資格後,重複2次以上同樣的錯誤或30日以內對其錯誤不作出任何修改的會員,網購店可以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通知會員

網購店有佈告需要傳達給會員時,可用會員與網購店提前約定之電郵通知。

② 通知對象不特定多數人時,網購店可在佈告欄以佈告形式發佈一個星期以上,不需要個別傳達。如果是有關會員交易的重要事項,一定要個別傳達給會員。

第九條 購買申請

網購店使用者依據下列方式或類似方式在網購店申請購買,網購店需要明確的提供使用者購買所需的內容,如果是會員,可省略第2小項至第4小項之內容。

1、 財貨等的檢索及選擇

2、 收貨人姓名、地址、電話、電郵(或手機號碼)等的

3、 條款內容、限制取消訂購的服務、有關運費及安裝費用的負擔內容的確認。

4、 同意本條款,確認或拒上述第3小項的標識(是,滑鼠點選)

5、 財貨等的購買申請及其相關確認或同意網購店的確認

6、 付款方式的選擇

網購店如果需要項第三方提供或委託購買人個人資料時,需要在實際購買申請時獲得購買人的同意,不可以在註冊會員時一獲得同意。此時網購店必須向購買人明示用以分享的個人資料內容、分享的第三方、分享之目的及保有及使用期限等內容。不過像關於促進信息網路使用及資料保護等的法律的第25條第1項所規定的有關個人資料取給委託等的法令一樣有特別法規時,遵照其法規。

第十條 合約的成立

① 關於第9條所述的使用者的購買申請,如果屬於以下情況,網購店可以拒其購買。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合約,如果無法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話,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以簽訂之合約,以上內容必須告知使用者。

1、 申請內容不實、缺失或錯誤的情況。

2、 未成年人購買法律限制其購買的煙、酒等財貨或人力的情況。

3、 其他認會給“網購店”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

②依據本條款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使用者接收到收件確認形式的網購店認可通知時間即被認定合約成立。

③“網購店”的認可表示中應包括對於使用者購買申請的確認及可否售出、購買申請的修改或取消等內容。

第十一條 付款方式

在“網購店”購買財貨的的付款方式,可在下列付款方式用選擇可用方式用於支付。另外對於使用者的付款方式,“網購店”不可以任何名義收取手續費。

1. PAYPAL

2. EXIMBAY

3.

4. 里程等網購店購物金付款

5. 網購店簽訂合約或網購店認可的商品券付款

6. 其他數位方式的付款

第十二條 收件確認通知、購買申請變更及取消

① 使用者購買申請的話,網購店需要給使用者寄出收件確認通知。

② 使用者收到收件確認通知之後,如有與自己的申請不一致之處,可以即時要求取消購買或變更,“網購店”如果在配送之前收到使用者的申請,應即時按照其要求處理。如果以完成付款的話,則依照本條款第15條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財貨等的供應

網購店與使用者之間如特定時間,則網購店需要在使用者申請購買後7日之內配送財貨等,因此之前要完成製作、包裝等必要措施。如果使用者已支付財貨等的全部或一部費用,則網購店需要3日內處理完成。處理過程中,網購店有義務將處理過程確認給使用者。

網購店有義務公佈使用者購買的財貨的配送方式、個配送方式的運費負擔者、個配送方式的配送所需時間等。如果網購店配送期限超過所約定之期限,因此造成的使用者損失,須由網購店賠償,但是如果網購店能證明非故意且無過失則不用賠付。

第十四條 退款

使用者購買的財貨等因斷貨等理由無法提供或配送時,“網購店”需要儘快通知使用者,如已收取財貨等的費用,“網購店”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退還其費用或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取消購買

① 與網購店簽訂財貨等的購買合約的使用者,根據關於在電子商務等之內的消費者保護法律13條第2項之規定,可在收到合約內容相關通知之日(如果財貨等的提供之日於收到合約內容相關通知之日,此時以財貨等的提供之日)7日之內取消訂購。但是關於取消購買,如果關於在電子商務等之內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另有規定的話,則遵照其規定。

② 使用者在簽收財貨等後,如屬於下列情況,無法進行退貨及換貨。

1、因使用者過失,導致財貨等消失或損的情況。(確認財貨等內容,拆開包裝的情況除外。)

2、因使用者的使用或消費,導致財貨等的價顯著降低的情況。

3、因時間過久而出現無法再出售等財貨等的價顯著降低的情況。

4、可複製出同樣機能的財貨等的情況,其原版包裝已被拆的情況。

③ 第2項之第2小項至第4小項的情況,如果網購店事前沒有將限制取消訂單的內容公佈於明顯之處或未做出提供試用品等措施,則使用者取消訂單不受限制。

④ 使用者簽收的財貨等內容與網購店所說明之內容或廣告內容不一致或履行內容與合約內容不一致,則使用者將不受第1項及第2項限制,使用者只需在簽收之日起3個月以內,認知內容或可以認知內容之日起30日以內,均可取消訂購。

第十六條 取消購買等的效果

網購店正常收到使用者退還的財貨等後,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退還其費用,如果退款時間有所延遲,則需要按照關於在電子商務等之內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施行令21條第2項之規定,支付遲延利息。

② 如果需要退款的使用者使用信用卡等數位貨幣方式付款,則“網購店”應及時接洽相應信用卡公司,取消或停止其收取該費用。

③ 取消訂購時生的運費,需要由使用者負擔。網購店不得因使用者取消購買而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如果因 使用者簽收的財貨等內容與網購店所說明之內容或廣告內容不一致或履行內容與合約內容不一致而導致的取消訂購,此時生的運費則由網購店負擔。

④ 使用者接收財貨等時如果負擔了運費,網購店則需在明顯之處明確說明取消訂購時其費用的負擔者。

第十七條 隱私權政策

網購店僅限蒐集用以履行訂購合約時所必需的最少的使用者資料

網購店不可再註冊會員時事先蒐集用以履行訂購合約的相關資料。但是履行訂購合約時,如有相關法規規定需要進行本人確認,因此蒐集必須的至少個人資料的情況除外。

網購店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向使用者明示其目的,並且獲得使用者的同意。

網購店搜集的個人資料不可以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發生新的使用目的或需要於第三方分享的話,必須在使用或分享階段,向使用者明示其目的,並且獲得使用者的同意。但,如有相關法規另行之規定的話,則遵照起規定。

⑤ 依據第2項和第3項之規定,需要獲得使用者同意的情況,根據關於促進信息網路使用的法律22條第2項所規定的,需要提前將隱私權政策負責人資料(所屬、姓名及電話、其他聯繫方式)、資料蒐集的目的及使用目的、第三方相關資料(接收資料者、提供目的及提供內容)等內容公佈於明顯之處,並且使用者可以隨時取消同意。

⑥ 使用者可以隨時向網購店要求閱或修改錯誤的本人資料,對此“網購店”有儘快處理的義務。使用者要求修改的錯誤如,直到其錯誤修改完成,“網購店”不可使用其資料。

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網購店”必須限制最少的人員接觸及處理個人資料。如果因使用者的信用卡、銀行賬戶等個人資料的丟失、被盜或外洩,或未獲得使用者同意,擅自與第三方分享、變造等原因造成的使用者的損害,“網購店”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網購店及接收資料的第三方在達到其蒐集或分享目的時,應立即銷該個人資料。

網購店不可以預先設置關於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分享的同意選項欄,且必須具體明示拒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分享時限制使用的服務,並且不可以因使用者拒非必須蒐集項的個人資料的蒐集、利用、分享而限制或拒服務。

第十八條網購店義務

網購店不得作出違反本條款規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並且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網購店有持續穩定的提供財貨或人力等的義務。

保證使用者安全使用網路服務,網購店應具備完善可保證個人資料(包括信用資料)之安全的防護措施

關於說明及廣告的公正化的法律的第三條之規定,如果因網購店的不當說明或廣告行造成的使用者損失,須由網購店賠償。

④ 使用者不同意時,網購店不得擅自向其寄出帶有盈利目的的廣告電郵。

第十九條 會員之賬號及密碼相關義務

① 除第十七條所述情況外,其他與賬號及密碼相關的管理責任均在於會員。

② 會員不可以與第三人分享自己的帳號及密碼。

③ 會員認知到本人帳號及密碼被盜或有其他人在使用,應立即接洽“網購店”,如果“網購店”有相關通知,應遵守“網購店”說明。

第二十條 使用者義務

使用者不得作出以下行

1、申請或變更時不得寫不實內容。

2、盜用他人資料

3、已發表到網購店的資料的變更

4網購店指定以外的資料的傳送或上載張貼

5、侵害網購店或第三方著作權等智慧財的行

6、侵害網購店或第三方名譽或妨礙正常業務的行

7、上載張貼具有攻擊性的不雅猥褻簡訊、視訊、聲訊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的不法資料的行

第二十一條 連結網購店和被連結網購店之間的關係。

① 上一層網購店和下屬網購店以超鏈接方式(超鏈接以文字、圖片、視訊等多種方式)連結,此時將前者稱作連結網購店(網站);後者稱作被連結網購店(網站)

② 連結網購店如果已在首頁或接續到被連結網購店時以彈出視窗明示了對於被連結“網購店”和使用者之間的財貨等的交易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則對其交易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著作權的歸屬及使用限制

網購店製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勸均屬於網購店

② 屬於網購店智慧財的資料,使用者在不經網購店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以商業目的重製、傳送、出版、發佈、電視播放的形式提供給第三人。

③ 依據本條款之規定,網購店如果使用屬於使用者智慧財的資料,須通知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解決紛爭

蒐集反應使用者提出的正當的建議或不滿且處理相關賠償事務,網購店需設立運營損害補償處理機構。

網購店需優先處理使用者提出的不免事項及意見,如果無法及時處理,須將其事由及處理日程通知給使用者。

網購店與使用者之間出現的網路交易紛爭,如果使用者具損害救助申請,則其處理方式遵守公平交易委員會或省/市長機關長的紛爭調節機構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裁判權及準據法

網購店與使用者之間的網路交易相關訴訟,一般在使用者居住地管轄機關進行,如無指定地址,則在其聚居地所屬管轄的地方法院進行。如果提起訴訟時,使用者的地址或居住地址不明確或居住海外的情況,則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的管轄法院進行。

網購店與使用者之間的網路交易相關訴訟,均依照韓國法律進行裁判。

第二十(積分制度及運用)

① 贈送積分標準及積分比率按公司情況隨時可變更,變更後的內容公司通過網店通知給客戶後開始生效。

② 積分是公司隨意給予的, 因此積分不可以現金退款。

③ 積分可以在訂單中以折扣金額念使用,同時積分可以與其他結賬手段同時使用。但使用優惠券時不可同時使用。

④ 積分不可轉讓給他人。即使一個會員擁有多個賬戶,但在多個賬戶內積分不可合算。

⑤ 會員積分使用期限如下

1. 註銷會員時

2. 關於積分使用條件與消滅的內容髮生變更而事先給客戶通知時

3. 客戶利用積分而取得不正當的利益或做了惡劣的交易時

網店可以終止贈送該積分,同時可以採取制該會員的用戶註銷,沒收該客戶已拿到的積分等措施。

附則(實行日)

該條款從20140731日起實行。

-版本號:a2

-修改實行日期:2014.07.31

-公告日期:2014.07.16~07.30

查看之前使用條款(2014年7月31日前)


是否同意使用條款?

隱私權政策(必選)

■ 蒐集的個人資料項目及蒐集方式

一、蒐集的個人資料項目

O 企業為提供會員註冊、諮詢、申請服務等內容的服務,詢問蒐集以下內容的個人資料。

-註冊會員時:會員帳號、密碼、電郵地址,英文姓名, 電子郵件接收同意, 姓名(選擇事項)

-申請服務時:地址、付款記錄

O 使用服務的過程中或處理業務的過程中可能會生成服務使用記錄、接續log、cookie、接續IP、付款記錄、不良使用記錄,並且自動被蒐集。

二、蒐集方式

網頁、書面格式及佈告欄、電郵、參與活動、配送申請、電話、傳真、生成資料蒐集工具等方式。


■ 個人資料的蒐集及使用目的

蒐集的個人資料用於以下目的。

O 履行簽訂的合約、清算提供服務所需費用

提供服務項目、付款、商品配送或寄出支付清單、金融交易本人認證及金融服務。

O 會員管理

提供會員制服務時所需的本人確認、身分識別、預防不良會員的不正當使用及未認可的使用、確認註冊意向、年齡確認、處理顧客不滿等、傳達告示。

O 行銷業務及廣告行為

寄出活動等廣告性質的電郵、統計連線頻率或會員常用服務。


■ 個人資料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個人資料達到其蒐集或提供目的之後,企業應即刻銷毀個人資料。但下列部分資料,根據下列所述之原因,在下列明示期間內可以保存。

一、依據企業內部政策的保存事由

退出會員時為防止不良會員的不正當使用、解決紛爭及協助檢調機關的檢調,至解除使用合約之日起,企業可保存會員資料的年限為 3年。

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保存事由

    根據“關於在電子商務等之內的消費者保護法律”等相關法規之規定必須保存資料時,企業應根據以下相關法規,在指定的一定期間內保存會員資料。

O 合約或取消購買等的相關記錄:5年

O 支付費用及財貨等的提供相關記錄:5年

O 消費者不滿及紛爭處理相關記錄:3年

O Log記錄:3個月

O 關於表示/廣告的記錄:6個月

O 關於信用信息的收集/處理以及利用等的記錄:3年


※ 拒絕同意時將無法加入為會員。

是否同意隱私權政策?

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及共有之政策(非必選)

是否同意個人資料分享給第三人政策?

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政策(非必選)

是否同意個人資料委託政策?

訂閱各項活動訊息(非必選)

可通過簡訊或電子郵件收到網路商店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劵、網站活動及新品上市等最新訊息。

단無論您是否同意接收訊息,都會將訂單/交易及主要政策相關訊息寄送給您。

即使不同意本條款,仍可以加入本站會員。加入會員後,可隨時於會員資料修改頁面更改接收意願。

  • 是否願意接收廣告簡訊?
  • 是否願意訂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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